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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711号

陈信与陈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信,陈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信。

被执行人:陈友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信申请执行陈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友军于2016年6月16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