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信。
被执行人:陈友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信申请执行陈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友军于2016年6月16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