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慧,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边祥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祥山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边祥山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