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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421号

冯玉慧与边祥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慧,边祥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慧,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边祥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祥山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边祥山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