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炳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孙中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中光。被执行人付玲玲,系孙中光妻子。被执行人山东宏源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曹新兵。被执行人曹新兵。被执行人曹春兰。被执行人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纪芳。被执行人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杜金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金泉。被执行人赵美芬。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388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