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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656号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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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回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回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马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元丹措

审判员 马轶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喇雅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