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164号原告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晓丹 百度搜索“”
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164号原告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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