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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567号

林伟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伟,李军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林伟。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林伟与被执行人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伟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伟案款共计242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进行财产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庭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42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李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林伟24200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林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吴皓常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