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093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崔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战义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