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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432号

熊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0-2号。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0-2号。本院(2016)豫172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熊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