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0-2号。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0-2号。本院(2016)豫172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熊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