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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274号之二

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毛连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毛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玉峡大道以西天香园东大门南栋,组织机构代码:72774716-4。

法定代表人:郭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毛连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连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4)峡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连平支付欠款6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6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采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人民法院(2014)峡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王 鸿

审判员  罗小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