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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932号

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93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杜某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