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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110号

张×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110号原告张×,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玮玉,女,1953年8月9日生。被告林×,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谢跃进

人民陪审员  孟祥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