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110号原告张×,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玮玉,女,1953年8月9日生。被告林×,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谢跃进
人民陪审员 孟祥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