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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00号之一

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伍成长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伍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00327450-9。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伍成长,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伍成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成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成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