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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601号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601号

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雪萍,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彩霞。本院在审理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通知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