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601号
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雪萍,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彩霞。本院在审理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通知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