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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201号

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刘一格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肖海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格,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翟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上诉人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刘一格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电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商铺定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刘一格(乙方)向国际机电公司(甲方)预定位于上海嘉定区方陆路88弄五金城精品广场A区5幢1层101号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41.01平方米,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5,550元;签订本定购协议书时,刘一格支付定金5万元;刘一格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595,550元,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凭合同预签单及房款收据到国际机电公司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否则视刘一格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国际机电公司有权将该商铺重新出售给其他客户。刘一格于签约当天向源创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5月4日,刘一格预定的商铺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刘一格要求国际机电公司、源创公司返还定金未果。2016年1月,刘一格诉至原审法院称,国际机电公司收取了定金后,因其原因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应双倍返还定金。源创公司明知系争房屋无法订立买卖合同仍竭力推荐并代为收取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应与国际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刘一格请求法院判令:1、国际机电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源创公司与国际机电公司就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另查明,国际机电公司委托源创公司独家销售上海国际机电五金城精品广场项目,并代为收取购房客户支付的购房款项。原审又查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19号案件开庭时,源创公司作为该案被告在答辩时陈述:“你的定金合同是4月10日签署的,我们得知被查封是5月4日,故不存在我们明知还推销给你。”在原审法院审理的(2016)沪0114民初590号案件开庭时,源创公司作为该案被告在答辩时陈述:“我方于2015年5月4日才得知系争房屋由于国际机电公司的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一格、国际机电公司签订的《商铺定购协议书》实为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一格已经支付定金,但国际机电公司并未按约与刘一格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系争房屋系因国际机电公司的原因被司法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刘一格主张国际机电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源创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系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然源创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销售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知晓,但其在明知系争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下仍违法代为销售,并收取了刘一格的定金,理应与国际机电公司就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国际机电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刘一格定金100,000元;

二、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源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另案中陈述的真实意思是“我们后来得知该房产于5月4日被查封”,并非当天得知房屋已被查封。按常理,作为代理销售公司没有渠道得知房产被查封的信息。况且,源创公司作为国际机电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代理权限内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综上,源创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源创公司无须就国际机电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刘一格答辩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国际机电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查封包括系争房屋在内共计上千套商铺,而本案系争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两者时隔二十余日。源创公司作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城精品广场的独家委托销售单位,其在此期间不知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显然有悖常理。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源创公司在不止一案中的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相关事实认定正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源创公司应对双倍返还定金与国际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此法律定性准确。源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际机电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及民事权利,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俞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