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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155号

原告韩继坤与被告黑龙江优妮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继坤,黑龙江优妮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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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155号原告韩继坤,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被告黑龙江优妮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门市-X。法定代表人代笠,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珠,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优妮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街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坤与被告黑龙江优妮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继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继坤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