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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478-1号

李道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道宏,陈思延

裁判文书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78-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宏。被执行人陈思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思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思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思延在银行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四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