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33号
被执行人:刘晓亮。
被执行人:刘万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
刘晓亮、刘万刚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33号
被执行人:刘晓亮。
被执行人:刘万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