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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633号

刘晓亮、刘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亮,刘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33号

被执行人:刘晓亮。

被执行人:刘万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