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793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 胜
代理
审判员 朱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振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