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909号申请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541.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产,并以其与万纪红共有的位于××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查封申请人孙某与万某共有的位于××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某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