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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第00341-6号

过家社与邵明德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过家社,蒙城县慧骋养殖场,邵明德,张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第00341-6号申请执行人过家社,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慧骋养殖场,住所地蒙城县。被执行人邵明德,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6年4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明德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