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634号
原告:李伟标。
被告:叶茂峰。
被告:姚斌辉。
被告:应飞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标与被告叶茂峰、姚斌辉、应飞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伟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