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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634号

李伟标与叶茂峰、姚斌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标,叶茂峰,姚斌辉,应飞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634号

原告:李伟标。

被告:叶茂峰。

被告:姚斌辉。

被告:应飞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标与被告叶茂峰、姚斌辉、应飞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伟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