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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行审8号

靖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江西天泉春苑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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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92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靖安县,组织机构:01475166-5。

法定代表人:余昌显,靖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靖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6月13日,本院收到靖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靖安县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江西天泉春苑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靖安县仁首镇团结村的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原状。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规定已赋予了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只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人民法院不受理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十六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靖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梅国芳

审判员  张跃生

审判员  舒 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