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82号
原告:花萌,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云,女,1944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萌与被告张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花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张美云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花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美云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