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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182号

花萌与张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花萌,张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82号

原告:花萌,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云,女,1944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萌与被告张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花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张美云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花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美云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