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婷。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郑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重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