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标的额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支行有工资账户,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查明工资正常发放,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