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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438号

赵克海、赵克灿与鄢兴龙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鄢兴龙,赵克海,赵克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4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鄢兴龙。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克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克灿。再审申请人鄢兴龙因与被申请人赵克海、赵克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鄢兴龙申请再审称:(一)鄢兴龙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西冲林业站出具证明壹份,拟证明赵克海、赵克灿所施工的涉案防火通道未通过验收。(二)欠条系赵克海、赵克灿夫妇胁迫所写;一审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审法院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程序违法。鄢兴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鄢兴龙主张向赵克海、赵克灿出具的欠工程款238000元的欠条,鄢兴龙虽主张该欠条受赵克海、赵克灿逼迫所写,但其不申请鉴定,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鄢兴龙所提交的西冲林业站出具证明不能推翻其拖欠工程款事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鄢兴龙所列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认定条件。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鄢兴龙所提一审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主张,未提交相关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鄢兴龙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鄢兴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鄢兴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

审判员  刘 莲

代理

审判员  谭 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