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42-1号申请执行人黄芬。被执行人赵雁,务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81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武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