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546号
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417X5(1-2),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刘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晶,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29366332,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淮南长壁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号房屋进行查封。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土地权利证书号为淮国用(2012)第030134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淮南长壁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权证字号为********号房屋;
二、查封原告安徽鑫宏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权利证书号为淮国用(2012)第030134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金花
审 判 员 岳文莲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