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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453号

邹彩霞与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邹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彩霞。

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彩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邹彩霞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9月1、2、25日及10月8日,原告在被告所属的京东商城购买126瓶“2H&2D精自信黑玛咖片”,共计50448元。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周伶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