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石彩霞,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羁押于某看守所。被执行人石彩霞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石彩霞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彩霞正在服刑羁押于某看守所。经查询,被执行人石彩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代理
审判员 曾承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