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956-2号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经营者付涛。委托代理人王海河。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2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742元,由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