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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99号

张建庭与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庭,高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庭。

被执行人:高玉林。申请执行人张建庭与被执行人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1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15.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9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