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18号申请人杨某,居民。被申请人杨某乙,系鲁J号肇事车辆驾驶人。
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玉国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乙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