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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118号

杨某与杨某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18号申请人杨某,居民。被申请人杨某乙,系鲁J号肇事车辆驾驶人。

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玉国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乙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