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91民初24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常洪泉,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洪泉、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是二婚并带有一子,被告经济条件也不富裕,所以,婚前原告没有要任何彩礼,婚后双方也没有购置任何财产。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被告脾气古怪,难以沟通。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漠不关心,别说被告给孩子买件心爱的物品,就连吃饭被告都对孩子横加干涉,使这个家庭名存实亡。被告私心杂念特别严重,其工资收入从不让原告知道,原告因下岗后无生活来源无数次向被告要生活费,被告都不给,何况原告父母身体有病,原告向被告要钱更是比上天还难。被告的行为,严重挫伤了原告的心,使双方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现在原被告已分居长久,没有和好的希望。诉至法��,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是二婚并带有一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沟通,双方自2016年农历正月初三开始分居。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现金23000元及价值3100元项链一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被告工资账户上存款7733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经人介绍结婚,双方性格差别较大,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情感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原告婚前收受被告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一年,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现金13000元为宜。被告主张的其他给予原告及其家人现金及购买的礼品是为双方加深感情交流的付出,属赠与性质,不属彩礼范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为个人财产的主张,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返还被告孟某彩礼款现金13000元;
三、在被告孟某���共同存款7733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杨某3866.5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雪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