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方绍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方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7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陈丽的债权18785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