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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终字59号

徐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字59号原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绰号武则天),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二年文化,佳木斯市郊区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黑08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徐某犯寻衅滋事罪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2、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建峰

代理

审判员  姜 良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项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