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265号
原告:任跃康。
被告:周东平。
被告:李强。
原告任跃康与被告周东平、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东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东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强向其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余款7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东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任跃康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李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周东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东平负担,被告李强负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