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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469号

何念滚与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念滚,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何念滚,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8日。被执行人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匡江南,该公司董事长。何念滚与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5)28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念滚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9.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有少量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念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博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念滚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鸣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