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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578号

孙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578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观华代

审判员 陈巾豪陪 审 员 张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乙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