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秦杰,系镇江市京口区兴泰钢模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许富荣。申请执行人秦杰与被执行人陈明、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京谏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
一、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秦杰租金575222.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777.66元。
二、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秦杰钢管18059.9米,扣件17424只,如不能归还上述租赁物,则另行赔偿原告秦杰483166元。
三、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如未按上述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另需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原告秦杰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768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其应承担3841元直接给付原告秦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谏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根
审判员 汪 鹏
审判员 谢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