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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393号

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93号

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开心公寓23号。登记经营者:马传敏,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68号207室。实际经营者:王香莲,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方家岙村62号。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因本院公告拍卖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07758”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舶备品款38582元,并提供了转让协议、记账本、船舶所有权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嵊泗县马传敏副食品店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