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石晓龙,男。被执行人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申请执行人石晓龙与被执行人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婷婷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临区劳裁字第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缝纫设备,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临区劳裁字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