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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95-2号

扈忠源与环翠区乐客多美食广场、刘希男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扈忠源,环翠区乐客多美食广场,刘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95-2号申请执行人扈忠源,男,汉族。被执行人环翠区乐客多美食广场。被执行人刘希男,男,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扈忠源依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希男的部分银行存款,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