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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48号

田云甫与王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田云甫,王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48号原告田云甫,住宾县。被告王迪,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云甫与被告王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永胜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宇文鸿宾、

代理

审判员李学峰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云甫、被告王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云甫诉称: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迪承担责任。

被告王迪辩称:不同意解除协议合伙协议,还要求继续合作开发项目。原告田云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合伙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合伙协议,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共同开发宾州镇市场步行街西侧商住综合楼开发项目。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田云甫与王迪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共同开发宾州镇市场步行街西侧商住综合楼开发项目。双方约定了合伙经营范围、期限、投资方式、投资额度、退伙及资金转让等事宜,还约定合伙人所出资金必须在2013年5月末之前到位。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前期准备,并向有关部门交纳了保证金,但未取得其它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对其内部分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开发的相关资质,不发效力。因实际开发中并未取得相关手续,且被告王迪由于涉嫌犯罪被羁押,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原告田云甫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迪要求继续履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田云甫与被告王迪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云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永 胜

代理

审判员 宇文鸿宾

代理

审判员 李 学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祥 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