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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99号

何彦涛与常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彦涛,常双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99号原告何彦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南直路。被告常双友、男,1976年12年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四百家属楼二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涛与被告常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彦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钟学文

审判员  杨广新

审判员  张志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