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99号原告何彦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南直路。被告常双友、男,1976年12年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四百家属楼二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涛与被告常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彦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钟学文
审判员 杨广新
审判员 张志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