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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416-2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娜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娜娜,徐凯,赵春刚,张艳丽,侯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1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娜娜,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徐凯,原住淄博市周村区旺龙花园。

被执行人:赵春刚,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艳丽,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侯新伟,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娜娜、徐凯、赵春刚、张艳丽、侯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12000.87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6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