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44号原告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