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501号
原告:卢亚东,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杨萍,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李柏芳,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亚东诉被告李柏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卢亚东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立即查封、扣押被告李柏芳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800000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亚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柏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丽姗谭绍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