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858号

姜维兰杨宏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维兰,杨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58号原告姜维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杨宏波,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兰诉被告杨宏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姜维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成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