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58号原告姜维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杨宏波,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兰诉被告杨宏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姜维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成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