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28号
原告:闫国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雨,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9946163K。
法定代表人:赵心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强与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国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京港大道以东、亳涡路以西、规划沧海路以南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3号楼,查封价值60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2016)亳诉保函字第13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闫国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闫国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京港大道以东、亳涡路以西、规划沧海路以南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3号楼房产(产权证号:2015159**),查封价值600万元。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闫国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亮
审 判 员 朱晓非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琪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6月16日地点:民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彭亮(
审判长)、朱晓非、张媛媛
书记员:王琪评议:原告闫国强与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审人:介绍案情(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强与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国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京港大道以东、亳涡路以西、规划沧海路以南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3号楼,查封价值60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2016)亳诉保函字第13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闫国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闫国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京港大道以东、亳涡路以西、规划沧海路以南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3号楼房产(产权证号:2015159**),查封价值600万元。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闫国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彭亮:同意主审人意见。张媛媛:同意主审人意见。评议结果:同意主审人意见。 来自